网约车平台“一般情况下需承担主要责任”
涉及网约车平台的纠纷近年来屡见不鲜。4月24日,北京市高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时曾表示,针对网约车领域出现的新型问题和法律模糊地带,法院进行案例研究后有了基本审判思路:
网约车的平台是操作系统运作的主体,而且拿到了主要利润,一般情况下平台公司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当乘客乘坐“顺风车”遭遇事故时,平台方是否但责应如何认定?
事实上,上述案例并非小桔公司第一次被顺风车乘客告上法庭。2016年10月,北京海淀法院也曾宣判一起因顺风车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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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中,张某通过“滴滴出行”APP预约顺风车去机场,但司机没有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张某只能另行租车前往,导致错过航班并支付改签费等额外费用。
为此,张某将小桔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赴机场的打车额外费用、改签费等合计118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