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信息港 乘客乘“顺风车”遭遇车祸受伤,网约车平台是否应担责?郑州中原区法院近日作出的一份判决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中原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滴滴出行”只是合乘信息服务平台而不是承运人,且并无过错,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该案因双方车主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故判决由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顺风车纠纷中网约车平台被判不担责的判例不止一例。也有专家认为,网络约车平台和乘客之间属于居间合同关系,网络约车平台无需承担客运合同承运人责任,相应责任应由车主承担。
乘 “顺风车”遇车祸,法院认定网约车平台无责 www.qqlingdiw.cn
2016年11月20日,刘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业务,预约乘坐崔某驾驶的车辆,途中发生车祸,刘某因此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顺风车主崔某与事故另一方车主陈某负同等责任。
刘某后将两名车主以及他们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滴滴出行”的运营商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认为事故给自己身心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由于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名车主在事故中的责任已十分明确,但提供约车平台的小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对此各执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