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新疆北屯垦区,一男子在路上遇到一女孩,两人交谈了一会,男子就想将女孩带回家同居,遭到女孩拒绝后,男子竟心生杀意,在树林里对女孩下毒手!(来源:星视频)男子吐某是新疆青河县人,41岁,事发这天早上,他在某十字路口遇到女孩古某,吐某见其长得漂亮,就上前攀谈,于是两人在路口聊了起来。
大概半个小时后,吐某和古某步行了一段路,走到铁道西侧沙枣林内,此时,吐某突然对古某表白,让古某跟他到青河县一起生活,吐某以为两人先前聊得这么开心,她肯定会答应自己的请求,谁曾想到,古某拒绝了。随后两人在沙枣林内发生争吵,期间两人推搡撕扯起来,古某害怕之下,就大喊救命,吐某听到后非常害怕,万一被人听见了怎么办?遂产生杀害古某的想法!两人推搡撕扯中,吐某抓到古某佩戴的头巾,然后用头巾勒 本文来自东方前沿网
其颈部,致古某失去意识倒地。紧接着,吐某逃离现场,并打报警电话,他要自首。
让吐某没想到的是,古某只是失去意识,昏迷过去,当时并未死亡,民警赶往现场时,发现古某口吐白沫躺在李某家平房中,后将其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古某的死因可排除外力交叉勒紧,压迫颈项
部造成窒息死亡。也就是说,古某不是被勒死的。目前,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吐某提起公诉。
从法律上讲,本案应当怎么定性呢?首先,吐某想带古某回去同居,遭到古某拒绝后与其发生争执,随后产生了杀害古某的想法,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次,吐某与古某发生争执后,吐某用古某佩戴的头巾勒其颈部,并致其倒地昏迷,客观上实施了具体的杀人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没有异议。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经鉴定,古某不是被勒死的。 内容来自www.qqlingdiw.cn
古某的死因很可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也是我们通常说的多因一果。《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同样是故意杀人罪,量刑的差别却非常大,最高的可以判处死刑,最低的可以判3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吐某的量刑怎么确定,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既遂,还是未遂是关键。《刑法》第23条规定,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案件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下,需要根据介入因素大小、异常程度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进而确定吐某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通常来讲,会根据介入因素的“相当性”来确定因果关系,比如,先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概率高,因果关系存在,反之,不存在因果关系。大家觉得,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既遂,还是未遂?从吐某报警自首,到民警找到古某时,古某人已又从沙枣林内到了李某家平房中,且躺在地上口吐白沫,这短短时间内发生了什么?关注@以身说法!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来源:星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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