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发生一起不齿的性侵案。男子李某送朋友到车站坐车后,准备回家时,被一名中年女子搭讪。李某明白对方的来意后,便跟随该女子,来到车站附近一间非常简陋的宾馆处。随后女子安排李某到宾馆202房间,与女子杜某交易。李某支付100元给杜某后,杜某随即催促李某“赶紧的”。李某听后,非常不爽,遂让杜某注意态度。杜某表现出不以为然的样子,并声称要取消交易后,李某遂上前用手掐杜某脖子,欲将其掐晕后,再强行与其交易。可意外的是,由于李某用力过度,致使杜某昏迷不醒。
二人在发生争执过程中,惊动了宾馆老板何某,何某拨通了杜某的电话后,又突然被挂断。何某遂到房间敲门时,李某说让等一下。何某发现不对劲,欲强行进入时,李某突然打开房门,并夺门而出。何某发现杜某口吐白沫躺在床上后,随即带人去追李某。何某等人将李某制服后,随即报警并将杜某送去医院抢救。后经鉴定,杜某重伤,一级伤残。8个月后因病重死亡。案发后,李某赔偿杜某家属13万元获得谅解。(案例来源:四川泸州中院)真是让人无语,本来就是一起治安案件,结果却因李某一时冲动,而演变成一起致人重伤并死亡的刑事案件。需要强调的是,不管任何原因,冲动绝对不是犯罪的理由。如有为之,那么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一起来看看,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1、杜某与李某达成了卖淫嫖娼意向、支付了钱财、并已着手实施了,虽然未实际交易,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仍可认定为卖淫的,并按情节较轻的处罚。 内容来自www.qqlingdiw.cn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单处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由于杜某已经死亡,根据法律规定,违法当事人死亡的,可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2、虽然杜某是失足女,但根据法律规定,其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仍然受法律保护。案发前,李某在杜某已经明确提出要取消交易的情况下,欲通过暴力手段,强行与其交易,即李某已经侵犯了杜某的性自主权。注意,虽然李某的行为,最终导致杜某重伤并死亡的后果,但由于李某掐杜某脖子的主观目的是想,将其掐晕后,再强行与其交易。根据刑法定罪需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故本案应以强奸罪处罚。刑法第236条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但如有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等加重处罚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最终,法院以强奸罪(致人死亡的)判处李某无期徒刑。
内容来自www.qqlingdiw.cn
3、《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李某的行为侵害了杜某的生命、健康权,故法院依法判定李某需赔偿杜某家属13万元。俗话说,色字头上一把刀!这把刀是把双刃剑!它不仅伤人,亦能害己!就本案而言,一切皆因李某的色心而起。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以免悔恨终身!关注@以身说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