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本案中,杨某趁着李女士酒醉不醒,强行和她啪啪啪。有人在旁边的时候做,章某全程观赏整个过程,杨某结束后,张某对李女士再次实施性侵。结合之前二人要求小涂带李女士一起发生性关系,事发当天再次邀请小涂和李女士,两人轮流与李女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轮奸的合意,属于轮奸。
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轮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的性行为。主观上各行为人有共同的故意,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客观上轮流实施强奸行为。轮奸也属于强奸罪的范畴。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一般可处3-10年有期徒刑。但2人以上的轮奸对被害人的身心伤害更大,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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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案中,小涂并没有强行与李女士发生性关系,为何也被认定为犯罪呢?对于小涂来说,虽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但也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帮助犯,即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