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代理词范本-离婚案件代理词原告

2023-08-17 16:31

离婚诉讼一直是刑事审判结案类型的传统范畴,但这些人不知道婚姻案件法院的管辖原则是什么,也不知道离婚诉讼代理是什么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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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本文来自东方前沿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离婚诉讼的主管法院通常更容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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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刑事案件,由上诉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的居住地与其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其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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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解决了绝大多数诉讼的管辖问题,且该条中有“住所”和“经常居住地”两个术语,如何解释,最高法院已给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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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 www.qqlingdiw.cn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自出境之日起至上诉之日止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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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民居住地的解释中提到的“居住地”,由于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特殊情况,法律也给出了进一步的要求:A被撤销户口的,依照《行政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认管辖(即原告的居住地或常住地管辖);原告和被告都被撤销户籍的,由上诉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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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当事人迁入常住地后迁入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籍地人民法院管辖。 www.qqlingdiw.cn

2.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特殊情况。 copyright www.qqlingdiw.cn

以下案件打破了“原告上诉”的通常要求,可以由上诉法官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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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行政案件由上诉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与其常住地不一致的,由上诉人常住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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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本文来自东方前沿网

(b)关于下落不明和被宣布失踪的人的地位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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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被强制教育措施者的诉讼; copyright www.qqlingdiw.cn

4. 对被监禁人员的诉讼。 东方前沿网

就上述规定而言,必须牢记原告并未离开其居住地,而管辖权是根据上述规定确立的。如果上诉离开其居住地,上述管辖权应按下列方式处理:双方被监禁甚至被强制进行性教育的,由原告地人民法官管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甚至被实施性强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上诉地和性强制教育措施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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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胜诉的,可以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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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离婚诉讼一方胜诉的,由上诉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上诉胜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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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诉地人民法官管辖的分居案件,原告提出离婚请求时,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规定提供上诉地的证明。对下落不明的申诉提起重婚诉讼的,原告地的人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申诉下落不明的证明;对被宣告失踪的人提出离婚上诉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有效判决书。 东方前沿网

军事管辖权。 东方前沿网

双方都是军官和海军部队的刑事诉讼由军事法庭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 copyright www.qqlingdiw.cn

非军事人员和军事人员的离婚诉讼,军事一方是非文职军官的,由上诉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 copyright www.qqlingdi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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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国内公民与日本居民在我国境内提出离婚的,应当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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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名日本公民居住在美国,另一名日本公民居住在中国,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由日本公民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外国当事人向居住国法官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受诉讼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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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日本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提出离婚请求,当地法官是否立案,由法院根据其国内法决定。 copyright www.qqlingdiw.cn

在中国结婚后移民美国的华侨,以婚姻诉讼应由缔结婚姻地法官管辖为由不提起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强调离婚案件的,由缔结爱情地和一方在中国最终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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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结婚后移居英国的华侨,以国籍国法院应受移民国法官管辖为由不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强调离婚案件的,由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原籍地和最终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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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公民均未在美国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上诉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日本公民都在美国居住但尚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被告原籍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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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双方移民美国的美国公民,在中国仅就财产分割提起民事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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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台湾离婚诉讼的管辖,按照涉外诉讼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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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因结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问题提起民事管辖权的。 东方前沿网

因同居或者离婚、收养后发生财产纠纷,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确认管辖。 www.qqlingdiw.cn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上诉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在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其他地方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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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代理条款如下: 东方前沿网

离婚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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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评委, 东方前沿网

×××××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的委托,委托我为××××诉XXX诉离婚纠纷案的上诉代理人,并参与了目前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法院的调查,代理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恳请初审法院采纳。(一)原被告人与妻子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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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王某某与上诉人某某无感情基础,婚后父母婚姻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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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原上诉双方都有离婚证明,但鉴于家庭背景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文化或各自的气质、爱好、兴趣、习惯、志向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双方之间仍存在分歧。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推移,夫妻之间的争吵越来越激烈,最终导致原告XX在婚后的2003年10月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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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他以非本人意愿的理由撤回了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宣告离婚诉讼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对夫妻婚姻破裂的界定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被告人婚前不了解、仓促结婚、婚后父母不确立婚姻的情况,裁定解除两人的婚姻。和很难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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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XX与上诉人XXX因父母不和,已分居五年多。原告王某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负担,于2003年10月带着儿子离开上诉法院,在原告开设了自己的店铺,白天营业,而儿子晚上在地板上打烊。目前,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三年。根据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人可以共同生活,感情不好,分居三年以上的,人民法院必须认定婚姻关系确实破裂,准予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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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XXX屡次的家庭暴力是其父母婚姻破裂的催化剂。原被告之间难以建立亲子关系的原因之一是被告XXX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当原告和上诉人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时,被告利用自己的力量殴打原告。被告可能仍然觉得自己是在节约,但这对原告的心灵是非常有害的,原告也萌发了与被告结婚的想法。2005年9月,原告被打得遍体鳞伤。这一次之后,被告不但没有悔改,还多次提出性侵申诉,这也使得原告离婚的决心越来越坚定。在几起案件中,原告在暴力申诉后报了警,由于时间等原因,这些报警记录无法退还。由于被告的暴力气质,他经常因为一点家庭纠纷,在家里摔东西,砸门玻璃,每次被告摔落,原告都跑遍XX市寻找与被告摔落摔落相同的物品。因为原告担心年迈的父母发现家里的物品总是在变,担心儿子受到被告的家暴。因此,原告经常经历被打、被砸、被摔,都是一个人退到无人的角落里暗自伤心。每次见到我的同学和朋友,原告都有一个小小的意图,把他受伤的心紧紧地包裹起来,穿上一幅家庭和睦的画面,原告的心态和精神也受到了很大的压抑和打击。由于原告恶劣的家庭脾气,越来越迫使被告诉诸暴力。这造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原告的良好品格并没有使被告停止,反而愈演愈烈。被告不止一次承诺要杀死原告的父母、兄弟姐妹。原告很害怕,这次原告也是又担心又害怕,但分手的决心终于战胜了一切恐惧,鼓起勇气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二)家庭暴力或者恐吓,遗弃家庭成员的”,请法院准予原离婚请求。4. 被告已经履行了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职责,这一事实只是离婚的另一个主要理由。 copyright www.qqlingdiw.cn

原告和上诉人结婚八年,他们的女儿今年满七岁。女儿自出生以来,经常由原告抚养和照顾了数千个日日夜夜。原告在照顾孩子方面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与女儿形成了深厚的母子关系。另一方面,被告从未真正关心过他的儿子。自结婚以来,被告的收入已经由其家庭补充,他将所有收入用于自己的开支,穿名牌衣服,喝名牌酒,抽名牌烟。虽然被告从来没有问过孩子的学习状况,也没有给过孩子一分钱零花钱,但他经常声称母女的申诉令被告疲惫,如果没有申诉,母女的被告的生活似乎很潇洒,更自由。被告的这些行为已经构成法律上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二)发生家庭暴力或者强奸、遗弃,请求法官准予原离婚请求的。 东方前沿网

2. 因婚生的女儿应当上诉抚养,被告应当支付合理的赡养费。 东方前沿网

首先,女儿自出生以来,经常由原告抚养和照顾了数千个日日夜夜。原告在照顾孩子方面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与女儿形成了深厚的母子关系。被告已照顾及照顾该名儿童。其次,这么多年来,原告一直独自抚养父母,被告已经给了生活费,原告开了一家服装店,虽然利润不大,但足以支付自己和儿子的费用,有相当稳定的收入,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然而,被告仍然未能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对原告和孩子提供实质性的帮助。正是因为被告在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已经履行了对儿子的义务,所以孩子在婚姻中对被告是非常有用的,并且确实与原告非常亲近。 copyright www.qqlingdiw.cn

再次,被告结婚后,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他自己的儿子也目睹了父亲被杀的悲剧。在日常生活中,被告自己过着非常奢侈的生活,却没有给予儿子足够的照顾。被告的不良行为不仅给原告的态度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而且严重打击了儿子幼小的灵魂,严重损害了应该做父亲的伟大形象。像被告这样的母亲应该照顾好自己的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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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认识,婚后两人的生活心态和生活方式差异巨大,再加上被告无法无天,无视人权,频繁使用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原告与上诉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原被告人与上诉抚养的女儿复婚。幸福的爱情是每个人的要求,是让人渴望的。然而,婚姻一旦被视为不幸,失去了安全感,那就是灾难。法律是幸福的捍卫者,是善良的最后一根稻草。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民法院肯定不可能排除一切干扰,依法行事,上诉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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