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目 :14岁女生有能力性同意吗? copyright www.qqlingdiw.cn
鲍某明涉嫌性侵养女”事件引发连续 存眷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解决 工作进行督导。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4月9日通报,2019年10月对该案再次立案后,进行了大量 查询访问取证工作,侦查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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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www.qqlingdiw.cn围绕该事件的存眷 焦点之一是,女孩是否自愿,如果自愿,且产生 性行为的时候年满14岁,是否就不属于强奸?对此,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检察官王亮多次谈到“不克不及 一概而论”。 东方前沿网
“实践中一般认为,因司法 规定 不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以此倒推,女性一旦年满14周岁就具有性同意能力了。这样的认识过于简单武断。”王亮检察官表示 。他还指出,强奸的方法 ,除了直接的暴力殴打,还有威胁、利诱等。如装可怜,博取同情,让未成年人陷入自责等,利用位置 (纰谬 等)与之产生 性关系,外面 上看女孩没有对抗 ,甚至是自愿主动,但也可能认定为违背妇女的意志。王亮表示 ,鲍某明案目前还在查办进程 中,最高检和公安部已经成立了联合督导组前往督导,相信最终会有一个清晰、客不雅 、公平 的结果涌现 。他仅希望通过由这个案件引发的思考,在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层面提供一定的参考。
年满14周岁就具有性同意能力?
不相符 事物成长 纪律 ,依然需司法 特殊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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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依据 现有媒体的报道,鲍某明和女孩认识的时候对方还未满14岁,但女孩称产生 关系的时候已经年满14岁。有声音认为,这是男方有意 钻司法 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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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亮:我国刑律例 定,违背妇女意志,采取 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强行与妇女产生 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强奸。 东方前沿网
性侵害犯法 损害的是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即作为女性,与谁产生 性关系,在什么时间、什么场合 、以什么样的方法 产生 性关系等等,女性享有自主决定权,这是司法 对于女性的特殊掩护 。
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司法 称之为“幼女”。为了进一步掩护 幼女,司法 规定 幼女是没有性同意能力的,即幼女对性行为的同意是无效的。换句话说,不管幼女同不合 意,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之产生 性关系的,一律认定为强奸,并且 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处罚 情节。
但年满14岁究竟 只是一个时间节点。难点在于,如果事后查明,如果在产生 的性关系被害人已满14周岁,并且 有证据显示被害人没有明显对抗 ,甚至表示 出一定的主动性,对此应当如何认定?在这种情况下不克不及 一概而论。
实践中一般认为,因司法 规定 不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以此倒推,女性一旦年满14周岁就具有性同意能力了。这样的认识过于简单武断,也不相符 事物成长 的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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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想,我们先认定一个女孩儿14岁生日当天对于性照样 懵懂无知、完全没有同意能力,生日一过对于性就能完全认识理解了?就陡然具有同意能力了?这显然是不相符 常理的。
实际上,未成年人对性的认识需要一个时间进程 ,这个进程 至少应当连续 到其成年为止。因此,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然需要司法 的特殊掩护 。
外面 自愿,行为人就能当然免责? copyright www.qqlingdiw.cn
利用优势位置 迫使未成年人产生 性关系,也涉嫌强奸
王亮: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外面 来看同意、自愿甚至主动与行为人产生 性关系,行为人是否就可以当然免责?确实不克不及 一概而论。 copyright www.qqlingdiw.cn
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 的《关于依法惩办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法 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1条规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位置 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产生 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入罪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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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何谓“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意见》第9条作出了规定 ,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从这些规定 我们看到,这里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范围 不限于家庭成员内部,也不以“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为需要 ,而注重的是相关人员对未成年人是否负有实际职责。 东方前沿网
基于不法 建立的所谓“收养”关系,成年人同样对未成年人负有赞助 、看护等特殊职责,利用其位置 ,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产生 性关系的,涉嫌强奸罪。这里的迫使不限于暴力方法 ,还包孕威胁、引诱等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