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以下寻衅滋事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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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小编有话说
只能说这个世界就是这样,社会底层的人是最容易被无理取闹的。这事情估计也只会发生在南方,在北方是没哥们惯她这些臭毛病的。用句网络狠话,这样的人就该送去非洲,绝对哭爹喊娘再也不敢了。
底层人就不要互相伤害了。能挥汗如雨的在跑步机上跑几个小时,几十米的距离却不愿意行走。人性执法也该人性,不能让任性成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