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清洁工躺车库被碾身亡事件发生经过 一审判决:司机被判无罪(2)

2022-11-05 07:39
 
法院一审判决:
 
按一般常识 车主无法预见会有人躺卧车库通道
 
张海巨家属始终认为,这就是一场意外事件。“我们或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说这是犯罪,我们不同意。”
 
“车库通道是用来行车的,不是让人躺着休息的地方,清洁工躺着的地方完全是视觉盲区。张海巨是在无法预见的情况下,不慎碾压了死者。”该案开庭时,张海巨也曾当庭表示,在进车库时,他没有看到有人躺在车库通道。
 
张海巨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也表示,在该案中,现场客观环境地形特殊,致使驾车入库时存在一定视觉盲区,不应对驾驶人过分苛责;死者违反规定及常识,躺在车库通道地面休息,具有重大过错。


  内容来自www.qqlingdiw.cn
王艳涛指出,“过失致人死亡罪”系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预见;“意外事件”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无法预见、不应当预见。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2022年10月20日,汤阴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海巨被判无罪。目前,判决书已经正式生效,死者家属亦未就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内容提起上诉。
 
在判决书中,汤阴县法院指出,被害人躺卧在仅供机动车单向下行的地下车库通道内,客观上超出了社会一般成员的预见范围,按一般常识分析,张海巨无法预见到车库通道会有人躺卧。同时,张海巨在驾车入库时只有短短几秒时间,无法注意到升降杆后是否会有人躺卧,且受车库入口地形及光线影响,车辆入库过程中,司机存在一定的视线盲区,导致在入库瞬间难以及时发现或看清车辆前方是否有人躺卧。 内容来自www.qqlingdiw.cn
 
“被告人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因此对于本案的危害结果不能苛责于被告人,故被告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汤阴县法院在判决书中称。
 
汤阴县法院认为,张海巨驾车经过车库通道,致使躺卧的被害人死亡,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张海巨无罪。
 
同时,汤阴县法院表示,虽然张海巨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构成民事侵权,死者躺卧车库通道的行为,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张海巨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死者家属39万余元。


分享到:
收藏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