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双方均构成名誉侵权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此案原被告双方在各类群中的言论均有明显系低俗且具有贬损性评价、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词汇,对相对方进行侮辱诽谤。双方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相对方的名誉产生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在客观上通过文字、言语对相对方进行侮辱并实施损害其名誉的行为,对相对方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其他业主对其产生不良评价,因此原、被告双方的上述言论均应作否定性评价,均构成名誉侵权,故原、被告双方要求相对方进行书面道歉并在相关微信群公开的诉讼请求,天心区法院均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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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王小猛十日内向原告孙小玲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在相关微信群进行公开,并赔偿各项损失;限反诉被告孙小玲十日内向反诉原告王小猛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在相关微信群进行公开。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至此,持续14个月之久的“微信群对骂战”终于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