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法官表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负有对其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由于大多数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多选择隐忍或逃避,身心健康遭受不法侵害。
本案中,陈甲常因生活琐事殴打儿子陈乙,致使陈乙产生心理阴影,不敢回家甚至离家出走,是典型的家庭暴力行为。但陈乙仅有9岁,无法凭借自身能力维权。依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学校、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职能部门可对其提供帮助。最终陈乙的母亲郑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帮助陈乙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内容来自www.qqlingdiw.cn
发现是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前提。全社会要加强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依法维权意识,同时注重家庭、学校、幼儿园协同,及时发现并干预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构筑起一道坚实有力的“保护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