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议》充分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出各方都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发达国家将继续带头减排,并在资金、技术、能力提升方面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
关于各缔约方普遍关注的透明度问题,《巴黎协议》规定,从2023年开始,每5年将对全球行动总体进展进行一次盘点,以帮助各国提高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长期目标。
关于资金问题,《巴黎协议》明确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必须为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减缓和适应两方面提供资金资源,从而平衡了减缓和适应的相互关系,强调了发达国家应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提升的支持。也希望其它国家根据自己的能力,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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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约束力问题,根据协议规定,其生效的条件是至少55个公约缔约方批约,且这些缔约方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总排放量至少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