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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江苏的王大爷花了8400多元购买了一辆“老头乐”代步车,不久后,王大爷开车出门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重伤二级。经交警认定,王大爷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四轮车,在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调解,王大爷需赔偿对方19.5万元。王大爷想起当初购买时,商家表示这是电瓶车,于是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商家以非机动车的名义销售机动车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商家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计29250元。 本文来自东方前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