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儿童福利司6月10日回复 了网民关于《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法子》的一些疑问,明确表示 即使父母 同意许可也依然不克不及 提供文身办事 ,父母 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克不及 给自己孩子文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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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6月7日在民政部网站留言称,查阅相关资料后,似乎在此之前对于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并未有一个明确的肯定或否定 的认定,而最近刚出台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法子》(以下简称“法子”)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办事 ,针对此次的明文规定 ,我有几个疑问:1.在文身行为上是否应完全不考虑未成年人的自身主不雅 意愿?2.取得父母 许可后的未成年人要求文身,是否能够被认可?或父母 经营文身店,可否给自己未成年人子女文身?3.无法证明被文身的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犯,是否也应当追究文身办事 提供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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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儿童福利司6月10日回复 :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文身已明显超出 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断范围 ,应予以特殊掩护 、优先掩护 。《未成年人掩护 法》第17条规定 ,父母 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即使父母 同意许可也依然不克不及 提供文身办事 。父母 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克不及 给自己孩子文身。对文身办事 提供者追究责任,要依据不合 个案,依据 有关法子及法度模范 解决 。 内容来自www.qqlingdi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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